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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单位:

  我市医疗废物集中处置中心已建成,具备了运行条件,根据《关于印发蚌埠市医疗废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蚌政办〔2008〕87号),决定从2011年9月1日起,对市区范围内医疗废物实行集中处置,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收费标准按照安徽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和省人社厅《关于核定蚌埠市医疗危险废物处置费的批复》(皖价医函〔2011〕162号)标准执行,医疗危险废物未交付集中处置的医疗机构不得提高床位费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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