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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府办发〔2011〕46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现将《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继续促进嘉定区大学毕业生创业、就业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认真做好本区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工作,扶持就业困难的大学毕业生就业,引导大学毕业生积极创业,鼓励大学毕业生参加职业见习、职业技能培训。现就进一步促进本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见习及职业技能培训,继续实行相关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补贴对象
  本意见所指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为当年度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和2008年后毕业但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本区户籍大专及以上毕业生。
  二、补贴方式
  (一)就业补贴
  鼓励企业积极招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本区落地企业招用本区户籍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录用人数得到4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此就业补贴期限为12个月。
  本区落地企业招用本区户籍家庭或就业特殊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首次就业,且签定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备案,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可按录用人数得到800元/人/月的就业补贴。此就业补贴期限为24个月。就业困难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定认定标准并认定。
  以上两项就业补贴不同时享受。
  (二)创业补贴
  引导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积极创业。本区户籍尚未实现首次就业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并实际经营满一年,同时带动就业、办理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后可获得一次性开办费补贴2万元。
  此外,补贴对象创业也可按规定申请市、区两级的其他创业扶持补贴。
  (三)见习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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