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 环境质量
八、区域降尘情况(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区域降尘评估系统。
评分标准:区域降尘量≤6吨/平方公里?月的,得2分;>6吨/平方公里?月,2 X[1-(区域降尘量-6)/6];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分。
九、区域降尘改善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区域降尘评估系统,以各街镇上年度区域降尘年均值为基准,评估改善率。
改善率(%)=(上年度均值-当年均值)/上年度均值X100%
评分标准:2 X改善率;其中,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得分最高为2分。
十、水环境质量达标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水环境质量评估系统,每月监测一次(正常情况下每个街镇全年总监测次数为12次),以各断面每月综合水质标识指数,对照各断面的功能区标准,达标次数占监测次数的百分比。
水环境质量达标率(%)=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达标次数/水环境质量考核断面总监测次数X100%
评分标准:2X水质达标率
十一、水环境质量改善率(2分)
采用区环境监测站对各街镇水环境质量评估系统,每月监测一次(正常情况下每个街镇全年总监测次数为12次),以各断面上年度全年综合水质标识指数为基准,评估改善率。
改善率(%)=(上年度水质标识指数-本年度数值)/上年度水质标识指数X100%
评分标准:2 X改善率;其中,计算结果为负值时,得分为0;得分最高为2分。
十二、噪声(2分)
(一)区域环境噪声(1分)
点位和频次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计划执行。
评分标准:1X(60-区域环境噪声平均)/4;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56dB(A)时,得1分;≥60 dB(A)时,得0分。
(二)交通干线噪声(1分)
点位和频次按区环境监测站监测计划执行。
评分标准:1X(70-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4;交通干线噪声平均值≤66dB(A)时,得1分;≥70 dB(A)时,得0分。
第四部分 环境管理
十三、信访处理(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