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情况(2分)
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劣势企业关停和淘汰任务的,计2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结构调整减排标准执行《
“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查办法(试行)》中的相关规定。
二、SO2总量减排(10分)
(一)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8分)
按照计划实施炉窑脱硫工程的,得4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脱硫设施正常运行的,得2分;投入运行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按照计划实施清洁能源替代的,得4分;有1个未完成的,扣1分,扣完为止。
(二)结构调整减排项目建设情况(2分)
按时完成区政府下达的劣势企业关停和淘汰任务的,得2分;未按时完成的,不得分。
三、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其他任务完成情况(4分)
(一)能力建设(1分)
设立专门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日常办公机构,有专人负责;有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支持,能够保障减排工作正常开展。
(二)制度建设(1分)
按时报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年度实施计划、信息、统计报表和年度总结等。
(三)重点监管企业达标排放率(2分)
区级重点监管企业中达标的排污单位数占重点监管企业总数的比例。
第二部分 环境保护和建设三年行动计划
四、项目年度进展情况(20分)
根据年度目标完成率计算得分。
评分标准:20X年度目标完成率。
五、推进机制(3分)
街镇建立推进机构完善情况1分、项目跟踪和进展掌握情况1分,按照要求按时上报月报、季报情况1分。
六、信息报送(2分)
每年被区推进办录用4条以上信息的,得2分;每减少1条,扣0.5分。
七、推进特色(5分)
考核街镇在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形成特色的情况,对推进全区重点工作是否具有示范推广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