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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的通知
(嘉府发〔2008〕41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特制定《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理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九月三日

  嘉定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办法

  根据国家和本市相关要求,为做好本区总量减排和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工作,更好地推进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和创模等重点工作,特制订本考核办法。

第一部分 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


  依据区政府下达的主要污染物(COD和SO2)总量减排年度目标,各街镇对照实施的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结构调整减排项目、监督管理减排项目清单逐项核算,并汇总减排情况和总量控制情况。
  满足年度减排目标要求的往下计分,否则直接认定其未完成年度总量减排目标,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部分得分为0。
  一、COD总量减排(16分)
  (一)城镇污水纳管处理率(5分)
  城镇污水纳管处理率,指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城镇污水量占城镇生活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集镇污水纳管率达到100%的,得5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5分;90%以下的,不得分。
  (二)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7分)
  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指纳入污水处理厂处理的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量占保留工业区和非保留工业区污水排放总量的百分比。
  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达到100%的,得4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4分;90%以下的,不得分。
  非保留工业区污水纳管率90%以上的,得3分;每下降1个百分点扣0.3分;80%以下的,不得分。
  (三)治理工程减排项目建设及运行情况(2分)
  企、事业单位按照计划建成污染减排工程的,得2分;有1个污染减排工程未建成,扣0.5分,扣完为止。
  建成的污染减排工程达到污染减排核查要求、正常运行的计2分;投入运行的污染减排工程不正常运行的,每家每次扣0.5分,扣完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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