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不足30万元的货物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工程:预算金额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各类货物;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的批准。
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项目,采购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具有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
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财政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
无论由集中采购机构采购,还是由采购人自行采购或委托其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包括分散采购),均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
(二)对按规定应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的项目,采购人因特殊需要实行自行采购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财政部门的批准。
(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各类工程项目的采购,必须按照管理权限规定,进入市或区建设工程交易中心进行招标。
(四)政府采购除特殊情况以外,应当优先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外汇结算的政府采购进口项目,由采购人直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政府采购中介机构代理采购。
(五)2009年度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需填制2009年度采购计划表。区政府采购中心将根据各预算单位上报的年度采购计划表实施采购。
(六)为保证部门预算和政府项目及计划的顺利执行,年度预算安排的集中采购项目,各预算单位原则上应在10月底前委托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