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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采购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水利工程;
  (5)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房屋装修、拆除、修缮工程;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管理及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工程;
  (7)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3、服务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票据、证照、报表的印刷或制作;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系统技术软件的设计、开发、集成、测试;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专业咨询;
  (4)车改办批准保留公务车辆的保险(定点采购);
  (二)以下项目由采购人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批量采购金额超过10万元的办公宿舍和其他家具;
  (5)批量采购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消防设备、质量检测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特种刑侦设备(包括侦查取证设备、安检排爆设备、破拆救援设备、警械防护设备);
  (7)警用特种车辆(包括指挥车、刑事勘查车、水炮车、运兵车、囚车、图像通信车、防爆处突类车辆)。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采购人自行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限额标准内的工程、服务项目由采购人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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