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批转区财政局《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的通知
(嘉府发〔2008〕47号)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街道办事处,嘉定工业区、菊园新区管委会:
区财政局《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嘉财[2008]38号)收悉,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十四日
关于发布《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的请示
(嘉财(2008)38号)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政府: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我局结合嘉定实际情况,作了适当补充,编制了《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拟予以发布,请审阅,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委、办、局及各镇、街道、工业区、菊园新区。
附件:《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上海市嘉定区财政局
二○○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附件:
嘉定区2009年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
(5)打印机、复印机、多功能一体机、传真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
(6)空调器、中央空调设备;
(7)电梯;
(8)锅炉;
(9)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不包括标志类配件、帽类、鞋类、装具类);
(10)计算机通用软件定点采购(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自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