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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当年累计医疗费用在50元(不含50元)以上至450元(含450元)以内的,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且当日实际报销限额40元以内。年累计门诊医疗费用在50元以下或年累计金额在450元以上的费用由个人支付。低保对象在享受优惠减免后,按上述规定报销。
  第七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实行医疗服务定点管理。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和医保经办机构按照方便参保居民就医和有利于发挥集团购买优势的原则,从已取得城镇医疗保险定点服务资格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中确定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服务机构。
  第八条 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须从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就近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普通门诊就医定点医疗机构,选定或发生首次门诊后,一个结算年度内不得变更。
  参保居民需要变更门诊就医机构的,可于下一参保年度重新就近选择一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第九条 大中专学生实习、因病休学及放寒暑假期间,在异地患病的,可选择所在地医保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返校后由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
  第十条 参保居民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首诊负责制,若因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条件所限并经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转往市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其转诊后的门诊费用先由参保居民垫付,再到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报销。参保居民未经其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门诊费统筹报销待遇。
  第十一条 参保居民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医疗费用必须符合省、市规定的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超出药品目录和诊疗项目范围之外的医疗费用,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二条 参保居民凭医保卡在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接诊医护人员要认真核实参保居民身份,就医信息及时录入计算机,并打印医疗保险结算单。参保居民按规定交纳应由个人支付的部分,应由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直接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第十三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各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按签约服务的人数定额结算应由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目前暂按每人每年42元标准定额结算,其中36元分季度预拨至门诊定点医疗机构,6元在年终考核后拨付。每年第四个季度末,对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全年门诊统筹费用进行结算。结算时,当年门诊医疗费实际发生额低于签约服务总人数全年门诊统费用定额总量的,结余部分的40%补偿给该医疗机构,另60%结转其下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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