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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十政办规〔2011〕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减轻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医疗保障水平,增加医疗保险普惠性,引导合理就医,根据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普遍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1〕59号)、《十堰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十政办发〔2008〕80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通知》(十政办发[2011]6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的原则:
  (一)立足基本保障,低水平起步,逐步减轻参保居民门诊医疗费用负担;
  (二)通过社会共济,提高保障水平;
  (三)利用基层医疗卫生资源,引导参保患者合理就医、就近就医。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和参与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
  第四条 全市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统一政策,市县分级管理,基金分级平衡。
  第五条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所需资金从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提取,提取比例控制在居民医保年筹资总额的15%至30%,目前暂按20%的比例提取,参保居民个人不再另行缴费。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在居民医疗保险账下专账核算,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财会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基金的90%用于支付参保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10%用于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定点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补偿。
  第六条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普通(含急诊,下同)门诊医疗费用,由门诊统筹基金按下列标准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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