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法规定了行政强制的基本原则,以及行政强制的种类和方式、行政强制设定、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实施行政强制的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这些原则和制度,对行政强制行为作了系统规范和全面调整。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认真学习
行政强制法,全面掌握行政强制的各项制度,充分认识施行
行政强制法对政府管理将产生的影响。各级法制部门要抓紧组织
行政强制法培训,并指导各部门的自我学习与教育,促进
行政强制法的自觉贯彻执行。
三、认真做好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工作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现行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都要修改或者废止。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抓紧组织力量,对本级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一次专项清理,规范性文件存在设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执行,对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扩大规定,与
行政强制法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或者行政强制执行程序不一致等情形的,要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要在2012年1月1日前全部完成,并向社会公布清理结果。凡与
行政强制法不一致的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自
行政强制法实施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
四、依法规范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根据
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实施,不得委托;行政强制执行由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实施或者由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实施;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强制。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开展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工作,行政机关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强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非行政机关未经法律或者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强制权的,都要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