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具备合法户外广告经营资格的广告企业,均可参加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买。竞买人应当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证明文件(有效复印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许可证》并取得户外广告发布经营权;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件(委托他人的须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经办人身份证件;
(五)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六)其他需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组织实施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的竞价出让活动,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程序执行:
(一)出让人(委托人)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受托人)进行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竞价出让,双方签订《委托合同》;
(二)委托人、受托人编制竞价出让文件,发布竞价公告;
(三)竞买人报名并索取有关竞价出让文件;
(四)受托人组织竞买人进行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
(五)竞买人提出竞买申请,提交经委托人审查合格的竞买人资格证明文件;
(六)竞买人交纳竞价保证金;
(七)在约定的时间、地点按程序公开竞价;
(八)拍卖成交后,受托人和受让人签署成交确认书。
第十四条 竞价出让活动应当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及下列要求:
(一)《委托合同》中有关出让标的情况、各方权利与义务等内容的条款由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单位确定。
(二)竞价公告时间不得少于7日。竞价公告应当载明所出让的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出让年限、竞价出让的时间和地点、现场踏勘或参观展示时间、参与竞买应当办理的手续、有关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及需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三)主持人应当于竞价前宣布竞价规则和注意事项。出让标的无保留价的,应当在竞价出让前予以说明。出让标的有保留价的,竞买人的最高应价未达到保留价时,该应价不发生效力,主持人应当停止竞价活动。受让人应当为最高应价的竞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