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财政、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法制、招标、工商、供电等相关部门、单位及各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共同做好本办法实施工作。
第六条 利用下列位置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应当通过竞价方式取得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权:
(一)城市道路及道路垂直上方空间;
(二)城市广场、公园;
(三)公共建(构)筑物及桥梁(含过街天桥、引桥、地下通道)、人行护栏;
(四)公共汽车、出租车停靠的站亭、站台、停车场;
(五)汽车站、火车站的公共服务设施;
(六)全市性公示栏、公示牌、阅报栏等;
(七)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
(八)其他公用设施、公共场地及外部空间。
第七条 国家机关、政府部门产权的办公场所,不得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
第八条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国土、环保、住建、交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负责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按照道路、地段、节点、类别制定竞价出让方案,经联席会议研究报市政府批准后,与相关部门共同组织竞价出让。
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蚌埠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具体实施竞价出让工作。
第九条 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定点,涉及非公共产权的,应征得非公共建(构)筑物、设施、场地产权人的同意。
第十条 产权人利用自有建(构)筑物、设施、场地及外部空间设置经营性大型户外广告的,先向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符合规划定点要求和有关规定的,纳入竞价出让方案,统一竞价。
第十一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与广告公司签订了使用协议、办理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手续,且正常发布户外广告的,在广告设置批准手续到期前为过渡期。如符合规划定点,过渡期满后,按照产权归属,经市户外广告设置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后,可以纳入统一竞价出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