③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④新发传染病或者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者发现国内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我市重新流行。
⑤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⑥周边以及与我市毗邻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且在我市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市长宣布启动I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超出市本级处置能力的,由市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①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6天)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②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③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我市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5例以上,或者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④霍乱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流行,1周内发病20例以上,或者波及2个以上县(区),有扩散趋势。
⑤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⑥国内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本市发生或者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⑦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⑧预防接种或者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⑨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⑩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80人并且出现死亡病例,或者8人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
12市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本市行政区域内人员感染或者死亡的。
13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出现以上情况之一,由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宣布启动II级应急响应。如事态有进一步扩大、升级、恶化趋势,要做好启动Ⅰ级应急响应预警。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①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
②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8例以上,或者波及1个以上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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