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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2008年度区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复查的通知
(宝府办〔2008〕62号)


各承办单位:
  为更好地完成今年的人大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的解决率和满意率,区政府决定,在全区开展代表书面意见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跟踪复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查范围
  区六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区政协六届二次会议以来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党派、团体)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
  二、复查期限
  10月13日至11月21日。
  三、复查要求
  1、要高度重视复查工作。各承办单位要将其列入重要工作日程,主要领导亲自过问,分管领导具体组织,切实把复查工作纳入部门工作职责,层层落实责任,确保每一件书面意见、提案落实到分管领导、业务科室和具体承办人。
  2、要对承办的书面意见和提案逐件进行复查。各承办单位要把“议案转书面意见”、集体提案、反映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及代表、委员多次提出的书面意见和提案作为复查重点。
  (1)对办理结果列入“已经解决”的,要进行实地检查验收,确保问题真正得到解决;
  (2)对办理结果列入“已采纳”的,要抓好跟踪督查,及时向代表、委员反馈落实进展情况;
  (3)对办理结果列入“正在解决”和“正在研究”的,要切实予以落实,因客观原因改变计划的,要及时与代表、委员沟通;
  (4)对办理结果列入“留作参考”和“暂时难以解决”的,要进一步向代表、委员做好解释工作,加强沟通,增进共识。
  3、复查答复以函告为主。各承办单位复查后要认真填写复查情况函告单(见附件1),及时将复查后的结果函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复查情况函告单在送交代表、委员的同时寄送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各二份,函告单需经代表、委员签字)。代表、委员对复查结果有意见的,各承办单位要认真做好沟通协调工作。
  4、各承办单位复查结束后要及时总结,填写《复查结果汇总表》(见附件2、3),书面总结及汇总表由单位分管领导签发,加盖公章后于11月21日前统一交区政府办公室和区政协提案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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