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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宝府办〔2008〕69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农委、区财政局拟订的《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宝山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实施细则

  为了落实《关于转发〈关于推进农业集体规模经营的若干补充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8〕3号)精神,扶持农场发展,促进农场开展多种经营,现对本区集体农场开办费补贴发放制订如下实施细则:
  一、发放对象
  本区集体规模经营农场(专业合作社),符合《关于转发宝山区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业规模经营实施意见的通知》(宝府办〔2006〕61号)和《关于印发宝山区农业集体规模经营扶持政策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宝府办〔2007〕49号)的相关要求,经区农委、区财政局确认,并已享受区财政农业集体规模经营补贴的农场。
  二、发放原则
  1、一个村只能建立一个农场,每个农场只能享受一次性的开办费补贴。
  2、开办费将按两块内容给予补贴。一是根据经营规模给予一次性的30~40万元的基本补贴;二是鼓励农场开展多种经营,对实行多种经营的农场给予一定的特殊补贴。
  三、发放标准
  基本补贴:经营规模在300~500亩的农场(专业合作社,下同),补贴30万元;经营规模在500~700亩的农场,补贴35万元;经营规模在700亩以上的农场,补贴40万元。
  特殊补贴:开展多种经营,并取得明显成效的农场,根据项目投资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补贴标准,项目投资不超过10万元的按实补贴,项目投资超过10万元的最高补贴10万元,项目的实际投资以项目决算审价为准。如果项目已享受其它财政补贴政策的不能重复享受。
  四、开办费用途
  基本补贴的开办费用于小型农机和农具的购买;农田基础设施和仓库、场地的维修;购买农场职工的劳防用品;农场办公用品的添置。特殊补贴的开办费用于发展农场多种经营。
  五、集体农场使用开办费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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