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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保障人员经费供给,实行镇级公务员的工资、奖金由区财政统发,镇级其他预算单位的人员工资、奖金由镇财政统发。
  (四)采购统办
  镇政府和所属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活动,均要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各镇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同时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列明采购项目及资金预算,并按预算管理权限和审批程序报批。
  各镇采购管理机构对上报年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查,并提出采购形式(集中采购或分散采购)的建议报区财政局审核。区财政局审核后返还各镇采购管理机构执行。
  采购项目涉及集中采购的应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对于非集中采购项目,可以委托区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有政府采购代理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采购,也可以自行实施采购。
  采购项目资金结算时,属于集中采购的,凭发票复印件、合同和验收证明,经各镇采购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统一结算;属于分散采购的项目自行结算。
  (五)票据统领
  区级财政部门统一负责管理镇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实行“限量领用、定期缴销、票款同行、以票管收”制度。严禁各镇坐收坐支,转移和隐匿收入。
  各镇财政所要指派专人领缴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负责票据的保管、登记,建立领、用、销台账。票据的领用只限于镇级统管的预算单位。
  四、配套措施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
  “镇财区管”改革作为加强镇级财政管理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促进各镇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意义重大。“镇财区管”又是一项综合性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区财政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和各镇及相关部门的配合,确保改革顺利进行。
  “镇财区管”改革工作由区政府统一领导,成立由区政府领导和相关部门参加的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区财政局)。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实施“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的具体工作。各镇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建立相应机构,落实专门人员,保证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二)依法行政,统筹兼顾
  实行“镇财区管”后,镇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地位不变,预算管理权不变,镇政府的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镇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
  按照《预算法》规定,继续实行一级政府、一级预算,镇政府负责编制本级预算、调整预算和决算草案。属于镇级事权范围内的支出,由各镇按规范程序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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