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09〕5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拟订的《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推进“镇财区管”财政管理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镇级财政管理,规范镇级财政收支行为,防范和化解镇级债务风险,根据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乡财县管工作的通知》(财预〔2006〕402号)和市财政局《关于完善上海区县以下财政体制的指导性意见》(沪财预〔2007〕23号)的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完善公共财政框架体系的要求,以“加强监管、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有序推进”为总体目标,加强镇级财政管理,规范镇级收支行为,强化镇级财政监督。逐步缩小人均财力差异,逐步提高公共财政比重,切实提升镇级财政保障和防范化解镇级财政风险能力。维护基层政权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推动我区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规范财政管理原则。加大对镇预算编制、账户、票据、财务等方面的监管,进一步规范镇级收支行为,提高镇财政的保障水平和防范、化解风险能力。
(二)提高效率原则。加大镇公共支出的比重,完善镇公共财政建设,提高服务效率和资源配置效率。
(三)促进发展原则。进一步发挥镇的积极性,促进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营造创新环境,努力实现速度、质量、效益相协调,提高政府资金的投入效益。
三、改革的主要内容
实行“镇财区管”就是镇级政府管理财政的法律主体地位不变,财政资金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镇级政府享有的债权和承担的债务不变,属于镇级事权范围内的支出,仍由各镇按规定程序审批。区级财政部门在预算编制、账户统设、集中收付、政府采购和票据管理方面,对镇级财政进行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