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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宝府办〔2011〕8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财政局制订的《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宝山区进一步推进“采管分离”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的监管和执行能力,完善和规范本区政府采购监管体系,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办发〔2009〕38号)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在《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框架内,按照财政预算管理的要求,借鉴“采管分离”的成功做法,把推进“采管分离”与促进财政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相结合,与应对当前政府采购管理体制、运行机制面临的形势相结合,统筹考虑、综合设计,积极稳妥地推进政府采购“采管分离”工作。
  二、基本原则
  (一)合理分工原则
  取消区政府采购中心“集中采购”职能,除电脑、空调等通用产品纳入市电子集市采购平台操作外,其他货物与服务类集中采购项目,原则上由若干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承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全力负责监管。
  (二)公平公正原则
  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若干集中采购代理机构,每两年选择一次。预算单位或采购人对集中采购项目的委托或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的选择,采用“随机法”确定。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在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开展本区集中采购项目招投标等采购活动。对集中采购代理机构实行年度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取消下一年度本区集中采购代理资格。
  (三)综合推进原则
  以“采管分离”为契机,通过调整职能将“区政府采购中心”机构和人员转为“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人员,增强采购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管举措,促进政府采购效益整体提升。
  (四)稳步实施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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