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以《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为契机,加强对房地产经纪企业、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经纪企业的房屋租赁中介和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行为。
3.配合街镇、园区加强对社区综合协管队的业务指导,积极发挥社区综合协管员队伍的作用,以实现社区综合协管、部门专业执法,居住房屋租赁和其他社会管理相结合的综合管理目标。
4.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业务培训和指导工作。
(二)各街镇、园区作为协调和处理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事务和纠纷的责任部门,承担居住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工作,具体工作职责包括:
1.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的组织落实和具体实施工作,积极推进居住证制度和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制度的实施。
2.组织物业管理公司、居委会、社区综合协管员负责辖区内居住房屋租赁管理、日常巡查及统计上报工作;组织辖区内有关部门派出机构进行综合管理,总体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工作。
3.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应当在全市统一建立的租赁合同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上办理房屋租赁合同备案业务。
(三)区公安分局要按照《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24号)负责本区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管理、消防管理;组织社区综合协管员开展居住房屋租赁信息采集、引导和督促房屋租赁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租赁合同后及时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告知出租人应当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切实承担出租房屋内治安和安全责任。通过“以房管人”的措施,实现“以证控人”的目的,形成以实际居住地管理为主的人口动态管理和巡查机制。
(四)区工商行政、卫生、质量技监、食品药品监督、文广影视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利用租赁居住房屋进行“无证无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同时,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执业经纪人员违法违规进行居住房屋租赁行为实施监督管理和查处。
(五)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居住房屋租赁的治安综合管理工作。
(六)区税务分局负责居住房屋租赁的税收征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