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
(宝府办〔2011〕10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
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制订的《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O一一年十一月七日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本区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将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纳入社区综合管理范畴,鼓励和支持租赁当事人建立长期、稳定的房屋租赁关系,根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上海市居住房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居住房屋租赁及其监督管理活动;公有居住房屋转租及其监督管理,参照执行。
第三条 (定义)
本意见所称的居住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居住房屋交付承租人居住使用,并由承租人按照双方协商确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的行为。
第四条 (原则)
以“条块结合、属地管理、资源共享”为原则,进一步理顺居住房屋出租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有效解决单个部门力量不足,难以形成合力的问题,形成相关部门各司其责、协同配合、依法处置的工作机制和综合协调机制。
第五条 (管理部门)
(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区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1.按《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群租”行为进行认定,发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并抄送相关街镇、园区人口管理部门,协调并参与所在街镇、园区的“群租”集中整治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