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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区财政局、区国资委制订的《宝山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国资委组织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第二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核定依据和上缴标准

  第五条 本区企业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情况分别核定:
  (一)应交利润,根据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企业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和规定的上缴比例计算核定。计算企业应交利润的年度净利润,可以抵扣以前年度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
  (二)国有股股利、股息,根据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关于利润分配的决议全额核定;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根据企业产权转让协议和资产评估报告等资料,并按照产权、股权转让收入,扣除相关成本、费用后全额核定;
  (四)企业清算收入,根据清算组或者管理人提交的清算报告,按照持有的企业国有股权比例应分得的企业清算净收益全额核定;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由区财政局会同区国资委根据有关经济行为的财务会计资料据实核定。
  第六条 本区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照以下比例上缴:
  (一)国有独资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10%比例上缴;
  (二)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付国有投资者的股利、股息,按照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通过的利润分配方案执行,并实行全额上缴(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应当依法分配年度净利润。当年不予分配的,应当说明暂不分配的理由和依据,并出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和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实行全额上缴。
  第七条 企业根据国家政策进行重大调整,或者由于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巨大损失,需要减免应交利润的,应当向区财政局,并同时向区国资委提出申请,由区财政局商区国资委后报经区政府批准执行。
  企业应当将减免的应交利润直接转增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第三章 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申报

  第八条 本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上缴,实行申报制。企业应如实填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申报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区国资委,具体要求如下:
  (一)应交利润,由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次申报。国有独资公司拥有全资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子企业的,应当由母公司以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反映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为基础申报,并附报决算报表、审计报告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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