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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编制2012年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的通知

  B、车辆燃修费。大车和小车部年标准13000元,摩托车部年标准1000元。
  副市级以上单位按实有车辆数编制;
  其他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按照市机关事务管理局依据市纪检委、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新乡市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车辆管理办法〉的通知》(新纪〔2007〕20号)文件规定核定的编内实有数编列;
  经市政府特批购买的以及上级有关部门无偿配备的超编专用业务车辆,据实编列(部门必须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大中专院校车辆燃修费按照上述标准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C、水电费补助。考虑到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单位的水电费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统一结算的因素,对不在新区政府综合办公大楼和行政服务中心大楼办公的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不含各类学校)仍按在职人年500元的标准计算编列水电费补助;
  大中专院校、高中及各类职业学校水电费补助按照上年实际支出水平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D、移动电话费。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补助(不含小灵通),按照市纪检监察部门批准的部数及标准计算编列(单位须提供批准依据);
  大中专院校领导干部移动电话费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E、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分别按照在职人员工资总额的2.5%和2%计算编列。
  ②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
  A、行政及全供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含活动费)人年标准为650元;
  B、离休人员特需费用按照省委组织部、人事厅、财政厅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调整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的通知》(豫人〔2002〕60号)文件规定按人年500元编列。
  大中专院校离退休人员公用经费按照上述标准从预算外收入中安排。
  上述个人、公用部分,财政差供及自收自支单位按照相关政策规定参照全供事业单位标准用单位预算外收入、纳入预算行政性收费收入、基金收入、其他收入等安排。
  2.项目支出
  (1)综合业务费。指用于部门开展业务工作的各项费用。
  (2)专项支出。专项支出是指除综合业务费以外的其他有专项用途的项目支出。
  ①2012年专项经费安排顺序为:支农、教育、科技等法定增长项目、上级政策规定必须安排的配套项目、上年已预拨需当年安排的项目、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需安排的项目、预算单位职能工作需要安排的项目。
  ②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必须填报项目文本(包括政策依据、项目内容、实施时间安排、资金额度、绩效目标、支出承诺等),进行可行性分析,按轻重缓急排序后上报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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