㈣ 负责本专业质量信息的收集、统计、分析和评价,并对质控的信息真实性进行抽查复核;。
㈤ 组织学习和推广国内外本专业的适宜新技术、新方法;。
㈥ 定期向省卫生厅报告本专业质控情况、存在问题、对策、意见和建议;。
㈦ 省卫生厅交办的其他工作。
七、省级质控机构的申报批准程序
㈠ 申请:填写《海南省医疗专业质量控制部申请书》(附件),报送海南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同时提交如下材料:
1、《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2、本单位相关专业质控工作开展情况;
3、本单位相关专业介绍和质控部的负责人资质条件;
4、质控工作计划。
㈡ 审核:省卫生厅委托海南医院评鉴暨医疗质量监管中心在接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专家对医疗机构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现场审核,做出审核结论。
㈢ 公示:省卫生厅在审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对拟同意成为省级质控部的医疗机构,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㈣ 批准:拟同意成立的省级质控部在公示无异议后,由省卫生厅发文函通知正式设立该专业省级质控部。
八、省级质控机构的工作要求
㈠ 省级质控部每年年初向省卫生厅报送年度工作计划,年中和年终向省卫生厅报送半年和年度工作总结。
㈡ 省级质控部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专业质量考核,出具质控报告,以书面形式告知医疗机构,同时抄报省卫生厅。
㈢ 省级质控部应妥善保管质控报告,保存期限为4年。
㈣ 影像、检验、病理等专业省级质控部应严格掌握质控结论的可靠性和可信度,其出具的质控结论可以作为我省辅助检查结果互认的依据。
㈤ 省级质控部应按照卫生部成立的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和卫生部指定的区域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资料。
㈥ 省级质控部应按规定接受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的业务指导,参加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组织的质控交流会议。
九、省级质控机构的监督管理
㈠ 省级质控部的监督、考核和管理由省卫生厅负责。
㈡ 省卫生厅对省级质控部及其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工作检查和考核。对省级质控部的检查和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停止其质控资格,限期整改或重新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