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过金融制度创新和机构创新,在优化金融资源配置、扩大金融交易规模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二)通过金融技术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在降低金融交易成本、提高金融交易效率等方面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三)参与广州地方金融机构改革重组,在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企业经营效益方面取得显著成效;
(四)提出广州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国家(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和省、市政府采纳;
(五)为广州金融市场的支付结算、市场交易、钞票处理等重大金融基础设施的建设、营运和管理做出突出贡献;
(六)利用广州货币、外汇、证券、期货、基金、保险等金融市场平台从事交易且交易量较大,为广州金融市场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
(七)积极开展中小企业贷款、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国家助学贷款、农业贷款、“三农”保险业务,业务量较大且风险控制较好,为构建和谐社会做出突出贡献。
第八条 申报创新及突出贡献个人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协调解决广州金融业改革发展的重大问题中起重要作用;
(二)在本职工作岗位中,技术水平高、业务能力强,为金融机构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做出重大贡献,获得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杰出青年等称号;
(三)在引进金融机构到广州设立总部或地区总部过程中起关键作用;
(四)提出广州金融业发展的重大措施建议并被政府采纳。
第九条 申报重要研究成果奖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在产业化推广应用过程中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并在全国同行业中具有示范作用;
(二)在国内外公开出版金融专著或在核心专业期刊上发表金融领域重要理论和政策研究论文,且该专著或论文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对广州经济金融发展起重要作用的研究成果,在评审时予以优先考虑;
(三)具有较高的理论价值和政策意义。
第十条 金融业发展创新及突出贡献奖一般由单位统一申报或个人自行申报,涉及的奖励项目根据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管部门的统计数据,以业务增加量和增长速度为主要衡量指标,分类别进行比较,从中选取业绩最好、发展最快、对广州经济社会发展贡献最大的金融机构予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