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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全程办事代理审批程序暂行规定

第三章 事项办理

  第十六条 窗口正式受理后,承办部门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或登记备案工作。

  第十七条 事项的办理采取“网上网下相结合”的方式,承办部门可根据本部门业务办理的实际情况,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业务人员在大厅或办公室内完成。

  第十八条 管委会各部门应明确本部门各事项的办理环节,并明确指定相应环节的各办理人员权限;被授权的业务人员应及时登录审批系统查阅并办理待办事项。因业务人员个人原因导致的事项或环节超时,由该环节办理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需上报市级、国家部委审批的事项,有关职能部门应积极做好上报工作,同时负有催办责任;对于上级部门要求由申办单位直接申报的事项,不在审批系统进行记录。

第四章 办理结果告知

  第二十条 对申请人所申办事项的办理结果,原则上统一由本部门窗口人员告知。

  第二十一条 窗口人员可通过审批系统提供的短信(需在系统中记录联系人手机号码),也可以通过电话及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及取件方式。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领取结果时,窗口人员应打印《承办事项办理决定书》,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不能办理的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并说明不能办理的依据和理由。

  第二十三条 坚持“谁受理、谁回复”的原则通知申请人办理结果。对于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如有问题,受理部门负责协调相关单位对申请人做出解释。

第五章 事项查询、评议及投诉

  第二十四条 管委会产业促进部门定期收集、整理评议结果,并将汇总结果反馈至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及时针对评议结果做出响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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