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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闵行区审计机关审计结果公开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一)通过《闵行报》向社会公布;
  (二)通过“上海闵行”门户网站发布;
  (三)其他适当的形式。
  第九条 审计结果公开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二)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
  (三)政府部门、群众团体组织、事业单位和者国有企业及其他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单项审计结果;
  (四)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
  (五)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六)授权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七)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第十条 公开审计结果应当履行下列审批程序: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以及审计查出问题纠正情况报告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
  (二)向区人民政府呈报的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在呈送的报告中说明,经区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才能公开。
  (三)授权的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必须经过授权机关的批准。
  (四)党政领导机关交办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应当征得交办单位的同意,并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五)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开的,由区审计机关决定,报区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 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区审计机关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需公开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第十二条 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区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满)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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