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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1、由申请人向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提交扶助申请表,并提供规定的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各一套)。
  2、村(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扶助申请表及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提出审议意见。
  3、在申请登记期过后2个工作日内,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将审议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
  4、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应当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全部申请材料及名册报送区人口计生委。
  5、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收到各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报送的全部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将初步确定的扶助对象名册发至各镇人民政、街道(莘庄工业区),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扶助对象姓名、年龄、扶助类别、扶助金额,公示期限为10天。区人口计生委同时设立举报信箱,公布举报电话。
  6、如无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自公示期满后2个工作日内,将确认结果、所需资金情况及名册向市人口计生委备案,并报区财政局,抄送相关镇、街道(莘庄工业区);如有异议,区人口计生委应当重新审核。
  7、区人口计生委对确认后的扶助对象,负责发放《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发放证》(以下简称《发放证》);镇、街道、莘庄工业区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向扶助对象送达《发放证》。
  七、扶助资格的年审
  持有《发放证》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当在下一年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审验手续,同时提交扶助年审申请表、身份证明以及申请人已有子女状况和是否有终止享受扶助资格情形的声明。
  村(居)民委员会收到规定的全部材料后,按照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进行逐级审验。
  八、扶助资格的注销
  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终止享受扶助金:
  1、死亡的;
  2、户口迁出本区的;
  3、在境外定居的;
  4、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
  5、独生子女康复的。
  如发现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冒领或者骗领扶助金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注销其扶助资格。
  九、实施时间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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