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
(二)扶助标准
1、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5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
2、独生子女伤残后未再生育和未再收养子女的人员,由区政府给予每人每月120元扶助金,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3、本意见实施时如果扶助对象已超过49周岁的,以实际年龄为发放起点,直至亡故或者子女康复为止。
三、扶助对象的申请与登记
1、每年的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为本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格的申请登记时间。
2、符合本意见规定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条件的人员,应当在规定的申请登记时间内办理相关手续,逾期视作主动放弃当年扶助资格。
四、扶助对象需要提供的材料
申请领取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的人员,应当提供下列基本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婚姻状况证明;
4、已有子女状况证明;
5、近期免冠一寸照片2张。
属于下列情形的,还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提供《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子女死亡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3、子女残疾的,提供《残疾人证》。
4、收养子女的,提供收养证明。
5、与养子女解除收养关系的,提供解除收养关系证明。
6、离婚的,提供离婚证明。
7、丧偶的,提供镇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公安机关或者户口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扶助对象的确认原则
1、年龄的确认。以本人身份证的出生时间为准。如果从未办理过身份证的,则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时间为准。
2、生育和收养行为的确认。生育和收养子女时没有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3、子女数的确认。按本人生育或者收养且存活的子女数计算。只生育一个子女,包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性文件规定曾生育过一个及以上子女但只存活一个子女的情况。
4、残疾等级或程度的确认。以《残疾人证》注明的残疾等级为准。如果《残疾人证》未注明等级的,以区残联出具的残疾等级或程度证明为准。
六、扶助资格的确认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