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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7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人口计生委、区财政局、区残联拟订的《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八年十一月七日

  闵行区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沪委发〔2007〕6号)、《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以及市人口计生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办法》[沪府办发〔2008〕3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的
  自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以来,广大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是一些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为社会做出了巨大贡献,这些家庭不可避免地面临着生产、生活和养老方面的实际困难,需要通过稳定的制度保障,为这些家庭提供物质上的救助和精神上的慰藉,使其更好地优先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建立和实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完善和发展,是全面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的具体实践,有利于促进人口计生工作向依法管理和利益导向转变,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增进家庭和谐,为科学发展创造良好的人口环境。
  二、扶助对象与标准
  (一)扶助对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本区户籍人员,可以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或者1933年1月1日以前出生但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2、女方年满49周岁的夫妻双方或者本人年满49周岁;
  3、依法只生育或者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者子女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为三级以上(包括残疾程度为轻度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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