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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新增经营性物业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关于本区加强新增经营性物业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闵府办发[2008]7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莘庄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有关委、办、局:
  区国(集)资委、区房地局拟订的《关于本区加强新增经营性物业监管的实施意见》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ОО八年十一月十二日

  关于本区加强新增经营性物业监管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本区新增经营性物业的配置和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进新农村建设,统筹城乡发展,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着力破解城乡二元结构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本区实际情况,就加强新增经营性物业的监管,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新增经营性物业范围
  新增经营性物业是指自本意见施行之日起,本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成并可供的全部商业用房、商务楼、工业标准厂房、仓储用房等,通过回购等方式取得并长期持有、集中经营管理,产生经济和社会效益的物业。
  二、新增经营性物业回购
  1、前期工作。在新建商品房项目时,应明确要求回购经营性物业。为规范新增经营性物业回购行为,在区政府领导下,区国(集)资委、区房地局、区发改委、区经委、区财政局、区规划局、区土地储备中心和区资产经营公司等部门组成监管小组,在房地产项目建设初期就相关回购事宜进行协调,明确具体操作事项。
  2、回购主体及方式。回购主体应为区资产经营公司、镇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有关村公司。回购方式以镇、村或区、镇联合回购为主,也可镇、村联合或区单独回购。十年内,回购取得的新增经营性物业原则上不得转让。区、镇、村三级经营性物业如需转让,需经区政府审批。镇、村经营性物业如转让,区资产经营公司有优先收购权。
  3、回购价格。配套商品房中商业用房回购的价格,凡与住宅一体的按住宅回购价或最终结算价回购,单独设置的按工程审价后的实际成本或成本加微利回购。其他经营性物业回购的价格,原来有协议的按协议约定,没有协议约定的按低于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4、回购认定。凡回购配套商品房商业用房的,需到区房地局办理相关认定手续后方可回购。
  5、产权登记。经营性物业回购后,由回购主体到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相关房地产权属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区房地产交易中心对回购的物业,在房地产权证上应予以注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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