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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闵行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七)放贷备案:知识产权质押登记生效后,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方可放贷;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由担保公司保管。
  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按要求使用贷款。
  企业应当及时向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备案。除已递交的书面申请材料外,需要提交:
  (一)借款合同、信用担保合同、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和企业业主个人信用保证协议;
  (二)相应的知识产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三)明确约定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方案;
  (四)质押的知识产权评估报告;

第五章 贷款管理

  第十五条 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当严格贷款管理,防范贷款风险,定期检查贷款是否按合同用途使用,检查借款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情况、偿债能力和贷款收回、总结工作。
  担保公司在发放贷款后应当每季度定期检查企业经营管理、财务状况、贷款用途和使用情况、知识产权实施情况和偿债能力,形成保中管理报告。企业应主动配合,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情况。
  第十六条 加强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工作和补贴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区科技创新服务中心将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及相关报告每半年上报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
  区知识产权局、区财政局(金融办)必要时可以对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情况、补贴资金使用情况和兑现资助奖励政策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企业必须自觉接受检查,必要时应报送有关情况报告。
  第十七条 根据中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担保公司)保证合同规定,发现借款人逾期未归还贷款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应在借款逾期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担保公司,若担保公司在贷款到期以后30日内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逾期通知书,即可视为保证责任自行解除。
  对逾期未归还贷款的企业,经催讨无效的,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有权自贷款逾期之日起3个月之后任何一日直接要求担保公司在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公司自收到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通知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将借款人所欠本金按照约定比例偿付给银行等融资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分担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的各方对已代偿的逾期贷款,取得代位求偿权,对代偿部分继续催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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