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执法力度。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强化执法意识,加大行政监督执法力度。要以政府投资项目、国有投资占控股和主导地位的项目为主,重点检查招标人规避招标、虚假招标、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泄露标底等信息,投标人串通投标、以他人名义投标、弄虚作假,招标代理机构不规范代理,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客观公正履行职责,中标人不严格履行合同、非法转包和违规分包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认定,要严肃查处,并公布违法行为记录。
(三)规范监督行为。各部门在履行好各自职责的同时,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管合力。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受理符合条件的投诉,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不得违法设置审批事项、增加管理环节;应当合理确定行政监管边界,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自主编制招标文件、组建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不得非法干涉投标人自主投标和评标委员会独立评审。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依法跨区域开展业务,任何地区和部门不得以登记备案等方式加以限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加强对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不依法履行职责、非法干涉招投标活动等问题。各级审计机关要依法加强对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招投标当事人招投标活动的审计监督。
(四)创新管理模式。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建立分工明确、责任落实、执行有力、运转协调的招投标行政监督管理制度。要加快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建设进度,为行政监督和市场交易提供服务。
五、确保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落到实处
(一)制定贯彻实施方案。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分工,认真抓好
《条例》贯彻实施工作。
(二)检查贯彻实施情况。贯彻实施
《条例》是一项长期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结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于2012年10月前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并适时开展督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