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大养老设施建设的投入。各级政府要将养老机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纳入本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所需资金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对于各市、县(市、区)“三无”、“五保”及低收入失能、半失能老人保障性床位建设,以及社区养老服务中心(站)建设等,由省政府设立专项建设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要积极探索推进公办养老机构运营体制改革,积极支持公建民营、委托管理、合资合作、经营者聘任等社会化运营模式,增强发展活力。公办养老服务机构重点要保障“三无”、“五保”老人、低保家庭中的失能老人、高龄空巢老人等。
各级政府在城市建设总体规划中应明确养老机构用地布局原则和标准。旧城改造及新开发的住宅小区也应按服务范围,预留养老设施建设用地。在制定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旧城改造、小区开发设计时,要按照规范标准布置养老设施,确保养老服务机构用地落实。
(三)完善居家养老补助政策。居家养老服务面向全体老年人。同时,政府采取服务券的形式为城乡“三无”、“五保”老人、特殊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等购买服务。具体补贴标准由省民政厅和财政厅另行制定。
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居家养老服务。各级政府要为推进社会化居家养老服务提供办公场所,建立竞争激励机制,正确引导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等参与居家养老服务,为广大老年人提供便捷、精细的服务。
(四)实施社会办养老机构专项补助。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和正确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事业,制定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和运营补助政策。自2013年起,对自建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新增床位,根据实际床位利用率给予补助;对租赁用房5年以上的,根据核定的床位数分5年给予补助;对已正式运营的(含公建民营),根据实际床位利用率给予补助。
(五)进一步规范养老服务行业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加强养老服务机构的管理。养老机构的规划和建设要依据《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和《养老护理员国家职业标准》研究制定老年人服务机构建设、护理服务、设施管理、机构运营等各项服务标准和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养老服务准入、监管、退出制度。抓紧制定社会养老服务效果评估办法,实行等级评定制度。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标准化管理体系建设,大力推动各类标准在养老服务行业的贯彻运用。对严重侵犯老年人权益等问题的养老服务机构,要取消其已享受的各项优惠政策,并限期整改,直至取消执业资格;对无照经营行为,民政、税务、卫生、人社、消防和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加大联合执法力度,依法予以清理整顿。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各类收费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对养老机构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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