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款规定的政府信息属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予以更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部门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二十二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依申请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的,可以收取实际发生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但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收取前款规定的成本费用的标准,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收取的费用全部上缴财政。
申请人属于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者确有其他经济困难情形的,应当免除收费。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编制、公布上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申请人信息
| 公民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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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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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件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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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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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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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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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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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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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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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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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执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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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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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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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人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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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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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政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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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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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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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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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时间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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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情况
| 所需信息
内容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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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申请减免费用
□ 申请。请提供相关证明
□ 不
| 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可多选)
□ 纸面
□ 电子邮件
□ 光盘
| 获取信息的方式(可多选)
□ 邮寄
□ 快递
□ 电子邮件
□ 传真
□ 自行领取/当场阅读、抄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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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受理机关无法按指定方式提供所需信息,也可接受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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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 填 部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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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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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需信息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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