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和处理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四)组织编制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五)履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应当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地址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就政府信息公开事宜提出咨询。
第五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第六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法进行保密审查;确定不予公开的,应当注明理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草拟公文的同时,应当审查并明确该公文属于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者不予公开。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会同厅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报厅政府信息公开负责人决定。
第七条 对依职权制作的政府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实,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准确。
对依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公开前应当进行核对,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与所获取的政府信息内容一致。
第八条 除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文件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外,属于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其内容不确定,公开后可能影响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不予公开。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九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十条 下列政府信息,不予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