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
(三)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企业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
(四)申报企业处于行业先进地位,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申报企业原则上年销售额不低于1亿元或成长性好、年销售产值连续三年增长30%以上的企业。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所需要的仪器、装备和场地等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的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3%。
(六)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七)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20人,在同行业中具有一支较强的技术队伍,并有一批技术骨干和技术带头人。
(八)申报企业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建立了知识产权管理体系,每年必须有专利申报。
(九)企业两年内(指申请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当年的3月31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被行政机关查处的违法行为。
第五条 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3月31日。
第六条 申报企业应向企业所属街、镇、园区等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上报以下材料:(文字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1、松江区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一年度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注);
4、有关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专利证书、版权证书、著作权证书或申请受理通知书等); 已经完成的科研、技术攻关项目的有关成果证明材料;
5、近两年在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立项的科技攻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6、企业所通过的质量认证体系证书和其它可以证明企业技术开发机构研发能力的材料。
第七条 各镇、街道、园区等主管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后上报区认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