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强儿童福利机构、队伍等建设
(一)推进本区儿童福利机构建设规划。“十二五”期间,根据市民政局要求,结合本区实际情况,推进本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根据实际需要,为其配备抚育、康复、特殊教育必需的设备器材,同时完善相关机构救护、技能培训、监督评估等方面的功能。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维修改造、设备购置以及日常运行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民政部门使用的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多渠道解决。
(二)加强儿童福利专业队伍建设。通过购买服务和社会化用工形式,充实工作力量;加大社工、特殊教育、康复等专业人才的培养和引进的力度,提升儿童福利机构专业化水平。将儿童福利机构中设立的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内设的医护人员专业技术职务评定纳入教育、卫生系统职称评聘体系,在结构比例、评价方面给予适当倾斜。积极推进孤残儿童护理员职业资格制度建设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支持开发孤残儿童护理员教材和设置孤残儿童护理专业,全面提升本区儿童福利服务水平。
(三)充分发挥社会福利中心指导作用。委托市社会福利中心为孤儿建档造册、对孤儿养育状况进行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对监护人进行指导和培训,代理孤儿权益的相关事务,指导本区落实孤儿最低养育、教育、医疗康复、就业、住房保障等相关优惠政策,为孤儿成长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加强孤儿保障工作能力建设,建设好儿童福利信息管理系统。
四、完善孤儿保障工作管理体制
(一)加强领导,形成机制。本区孤儿保障工作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区民政局牵头,建立区孤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由分管区长牵头,区民政局、区发改委、区公安分局、区卫生局、区教育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区财政局等部门和12个街道镇组成,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区孤儿保障工作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推进各项孤儿保障工作。同时,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逐步建立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各负其责,民政业务指导,社会广泛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共同营造孤儿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二)明确职责,形成合力。各有关部门和街道镇明确职责,密切配合,形成孤儿保障工作合力。
1.民政部门。作为孤儿保障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切实加强对孤儿保障工作的指导,与区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落实孤儿保障各项政策措施,完善本区儿童福利机构的建设,维护和保障孤儿的合法权益,开展定期巡查和监督评估。
2.发展改革部门。将孤儿福利事业纳入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具体落实和监督评估规划、计划的实施。统筹计划安排儿童福利机构建设,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