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曾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退休职工。
2、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一至四级残疾军人。
3、曾获得全国三八红旗手或2次及以上省部级三八红旗手称号的退休职工。
4、文革以前的归国老华侨。
三、申请和审核程序
申请家庭应推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时,应如实填报家庭的基本情况,作出诚信承诺,提交廉租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家庭成员的户籍证明、家庭现有的住房证明、家庭成员的收入证明等相应材料,由房地和民政部门按职责对所报材料进行核查。
(一)受理
各街道(镇)应在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设立窗口,受理廉租住房的申请。受理部门收到申请家庭提交的材料后应进行预审,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需要补齐的全部内容,受理时间从申请人补齐资料的次日起计算;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廉租住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住房面积核定、人均收入核对等审核程序。
(二)住房面积核定(房地)
申请家庭的住房面积按照其户口所在地的住房居住面积计算,申请家庭他处有住房的,应合并计算居住面积。申请家庭居住不成套住房或公有住房的,按照现居住面积计算;居住成套产权住房的,其建筑面积按换算系数换算成居住面积计算。家庭持有一本《房地产权证》或一本《租用公房凭证》但有两本及以上户口簿的,按申请家庭和其他家庭长期共同居住此处的合计户籍人口数(共同居住人口他处有住房的除外)计算人均居住面积。具体核定按《廉租住房申请家庭住房面积核定办法》(沪房地资保[2007]539号)执行。
(三)人均收入核对(民政)
1、核对内容。核对内容包括家庭成员和家庭收入。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和过去收入的节余资产(包括家庭金融资产、房产、机动车等)
2、核对方式。按照“以部门比对相关政务信息为主,以个案抽样调查为辅”的原则进行核对。应该进行专门信息比对查询的收入核对内容,由街道(镇)民政部门委托上海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评估中心进行核对。收入核对机构应在接到收入核对的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比对,并出具核对情况报告(具体核定按市民政局制订的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