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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报销办法的通知

  四、费用报销
  (一)报销原则。
  根据就医医院级别、住院医药费多少确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比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医药费报销设定报销起付线和报销封顶线。
  (二)就医范围。
  1.区内一级、二级医疗机构(含公立医院以及经区卫生局审验合格的私立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因病情需到市级医院进行治疗的,须经区二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市卫生局或卫生部直属三级甲等医院或二级甲等专科医院就医。
  3.在本市辖区外因急诊住院治疗的,在渡过危险期(原则上不超过2周)后,应及时转入本市或本区符合就医范围的医院治疗(报销时需提供急诊病历复印件)。
  (三)报销范围。
  本办法所指医药费用为参合农民因患病所发生的门诊及住院医药费用。
  1.住院医药费:参合农民在规定的就医范围内,因病发生的医保目录内的住院医药费用。
  2.门诊特殊病种医药费:患恶性肿瘤需放疗、化疗,尿毒症病人需要肾透析或肾移植后服抗排异药物,青光眼、白内障手术等特殊病种,在门诊发生的费用。
  3.住院前急诊费用:住院前在急诊就诊的费用(指病人住院前因病情需要在急诊抢救或留观治疗时发生的医药费用),可以并入住院费用内计算,报销时应出具急诊病历复印件。
  4.门诊医药费。
  5.计划内的正常分娩,享受500元补偿。享受民政部门关于本区贫困孕产妇生育救助有关政策的,不再享受此项补偿。病理产科按住院报销标准报销。
  (四)报销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
  1.住院医药费(含门诊特殊病种)的报销。
  (1)报销标准。(见附表)
  (2)住院报销一律实行零起付。
  (3)住院封顶线为6万元。
  2.门诊医药费的报销标准、起付线和封顶线。
  门诊医药费报销起付线为80元,80元以上按50%比例报销,报销封顶线为40元。
  3.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独生子女家庭,可享受比实际报销额增加5%的优惠(报销时需出具独生子女证复印件)。
  (五)不能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的项目。
  1.按现行本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有关规定不予报销的医疗检查、治疗、药品及其他费用。
  2.非病情需要到非指定医疗机构治疗或未经批准自行转院治疗的医药费用。
  3.住疗养院发生的医药费用。
  4.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交通事故、工伤、打架斗殴、酗酒、自残、自杀、违章作业等造成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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