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镇乡、村可在参加“区办区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基础上,结合各自实际,建立“镇办镇管”、“村办村管”等形式的农村医疗保障制度,逐步建立起以农民大病医疗统筹制度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障制度,满足农民医疗保健需求,提高广大农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资金统筹
(一)统筹资金的来源。
1.本市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合人口数在2007年人均补助90元的基础上,2008年人均增加45元。
2.本区财政补助资金:按参合人口数在2007年人均补助90元的基础上,2008年人均增加55元。本区财政补助资金由区、镇两级财政按6:4的比例负担。
3.农民个人在2007年缴费30元的基础上,2008年人均增加10元。
4.村集体经济组织可根据本村实际,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进行适当补助。
(二)统筹资金的缴纳。
各村村委会负责收缴参合人员的个人缴费款并上交镇乡社保所。镇乡社保所对参合人员情况核对、汇总并加盖镇乡政府公章,报怀柔区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审核确认后,将参合人员个人缴费款上交区财政。2007年11月1日至2007年12月15日是农民缴纳2008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日期,逾期未缴者,视为放弃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参加其他形式商业保险的农民,可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统筹资金的管理。
1.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纳入区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区财政将统筹资金全额拨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镇乡财政负担部分在年终结算时上解。合作医疗专户存储财政预拨报销款,专项用于支付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报销。区合作医疗办公室定期向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统筹资金使用情况。各村每季度要在村级公示栏向农民公示报销情况。此项工作接受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设立风险基金。按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关于建立北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制度指导意见的通知》(京财社〔2005〕1883号)精神,风险基金按照10%比例从筹集的合作医疗资金总额中提取。风险基金达到规定规模后不再继续提取。风险基金如果按规定动用后,为保持应有的规模,来年从筹集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继续提取,并达到风险基金占筹资总额10%的比例。
3.提取“二次补偿”资金。2008年,本区足额提取风险金后再提取每人50元的“二次补偿”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