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报销办法的通知
(怀政发〔2007〕38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怀柔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报销办法》已经区政府2007年第21次区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怀柔区2008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报销办法
为进一步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保障水平,努力在全国率先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的目标,依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和完善本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和补偿政策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7〕55号),结合本区实际,现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及报销工作制定如下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未加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口的农村居民。农民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年参合当年受益。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组织机构。成立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考核等项工作。成立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管理委员会,定期对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管理使用及有关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成立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技术指导组,负责对本区定点医疗机构贯彻执行新型合作医疗相关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定点医疗机构临床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培训。
(二)区卫生局是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执行怀柔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决议、决定,负责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具体业务工作;进行基线调查,制定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负责本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资金的管理使用;对各镇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考核;按标准审定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并组织监督检查。
(三)各镇乡成立镇乡长任组长、主管镇乡长任副组长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领导小组。镇乡社保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各镇乡要广泛宣传发动,正确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率以村为单位,覆盖人口原则上不低于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