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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博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印发《淄博市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淄国土资发[2012]108号)


各分(县)局,市局机关有关科室,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规范土地调查成果的生产、汇交、保管和利用等工作,提高土地调查成果的应用水平,组织制定了《淄博市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淄博市土地调查成果应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保证土地调查成果的安全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调查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土资源数据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土地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数据库成果和影像数据等。

  (一)土地调查数据成果:包括各类土地分类面积数据、不同权属性质面积数据、基本农田面积数据和耕地坡度分级面积数据等。

  (二)土地调查图件成果: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影像图、航拍图、数字栅格图、地籍图、宗地图、基本农田分布图、耕地坡度分级专题图和其他有关的专题地图等。

  (三)土地调查文字成果:包括土地调查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成果分析报告和其他专题报告等。

  (四)土地调查数据库成果:包括土地利用数据库和城镇地籍数据库等。

  (五)卫星遥感影像数据: 包括年度变更调查卫星遥感影像电子数据等。

  第三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调查成果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其地籍管理部门为土地调查成果的责任主体,具体负责土地调查成果的接收、收集、生产和提供使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使用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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