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云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于2010年 2月3日对《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登记(云府登673号),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于2010年2月9日以第2 号公告对《
云南省开办煤矿准入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告。
三、办理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一)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必须符合《
煤炭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煤炭产业政策的规定和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关于煤矿矿井数量控制目标的要求。
(二)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应是经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中明确的新建、异地接替名单中的煤矿。企业申请开办的煤矿不在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领导小组批复的煤炭资源整合方案煤矿名单中的,必须按照《
云南省煤炭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执行煤矿矿井(坑)“建一关一”政策的通知》(云煤整合办〔2010〕1号)要求,严格执行“建一关一”的政策。
四、应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关于开办煤矿的申请;
(二)县(市、区)、州(市)两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逐级上报的签有审查意见的开办煤矿企业准入请示文件;
(三)划定矿区范围批复(或划定矿区范围初审意见表);
(四)县(市、区)、州(市)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计划开采范围内无其他矿权设置的证明;
(五)地质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使用后退回);
(六)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证明;
(七)申请开办煤矿的建设规模(煤矿建设规模必须与计划开采范围的资源情况相匹配)、开采方案、资源综合利用方案及投资估算;
(八)资金证明(银行存款余额证明或验资报告);
(九)申请开办煤矿的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企业性质、组织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构成情况(至少应配备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管理各一名技术人员,应提交毕业证、职称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