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检查方式
采取自查与重点检查相结合,以自查为主的方式。
(一)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贯彻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自查采取听取相对人意见、网上听取社会公众意见等方式,反映检查的法律﹑法规或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的主要职责﹑行政处罚情况等。区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的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市级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在自查基础上,区政府法制办选择若干行政执法部门进行抽查。
(二)重点检查。对区行政执法部门开展重点检查,主要是检查地方性法规﹑市政府规章赋予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职责的履行情况、有关制度的落实情况及行政处罚等情况。检查可以采取第三方评估,直接征求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意见,直接听取社会公众意见,以及到执法部门听取汇报、召开座谈会﹑查阅案卷﹑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
六、时间安排
(一)9月为自查阶段。除列入重点检查的部门以外,其他区行政执法部门在9月10日前,将本单位确定的重点检查的法律﹑法规﹑规章名称报送区政府法制办。
区行政执法部门﹑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在9月3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报送区政府法制办。实行垂直管理的区级行政执法机构在10月20日前,将书面自查报告抄送区政府法制办。
(二)10月为重点检查及抽查阶段。区政府法制办按照要求组织重点检查。
(三)11月为总结阶段。区政府法制办对行政执法检查工作进行总结。
七、具体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区政府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行政执法检查,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职能机构的作用,保证行政执法检查的顺利开展。
(二)条块结合,加强协调。区政府法制办在执法检查中,要在做好本地区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横向协调和组织工作的基础上,加强与有关市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做到条块衔接,形成合力。区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中,要主动争取市主管部门对本部门行政执法检查工作的指导。
(三)实事求是,认真自查。各级行政执法部门要根据行政执法检查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形成书面自查报告。书面自查报告要反映出执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基本情况、主要做法、实际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和建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