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心可酌情采取免费和低收费两种办法。收费项目收费按市、区有关规定执行,所有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补充事业发展所需经费,不得挪作他用。各类文化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通过政府网站、新闻传媒、现场告示等形式向社区居民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是中心的管理责任主体。区文化局负责全区各中心的日常监管和业务指导。
第六条 按照“管办分离”原则,实行专业化管理、社会化运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资质、依法注册登记的非营利的独立法人机构作为中心日常运行机构。中心运行机构应严格按照市、区中心管理规范和委托协议,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管下,相对独立地开展工作,并接受区文化馆、图书馆等机构和组织相关的业务指导。鼓励社会力量以中心为载体,参与社区文化资源的共建共享。
第七条 中心所属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产,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或其他国有单位是国资委托监管责任主体,确保中心设施设备的资产安全,且符合用途。
第八条 中心运行机构的负责人及文艺、体育、图书、信息等岗位的管理人员,应当定期接受市、区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专业机构的培训,取得相应的专业资质,符合岗位要求,持证上岗。
第九条 中心运行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规定的最低时限对公众开放的;
(二)未公示其服务项目、开放时间等事项的;
(三)未在醒目位置标明设施的使用方法或者注意事项的;
(四)开展与中心功能、特点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
(五)违反《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中心设施或设备的。
如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区文化行政主管部门、文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按照《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依法查处。
第十条 区文化局培育、扶持成立闸北区文化配送服务中心,应落实好年度送图书、送电影、送活动、送服务、送培训等“文化五送”项目。区各相关部门应当采取对口项目扶持的办法,将教育、科普、体育及工、青、妇等领域的文化资源向中心配送。有条件的街道(镇)可在居民小区设立居民文化活动室或活动点,由中心给予日常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