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闸府规范[2008]2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10月20日区十四届政府第7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十四日
闸北区关于加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的暂行办法
为加强对本区社区文化活动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管理,提高运行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的基本文化需求,依据《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上海市社区文化活动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文化建设,抓住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历史机遇,围绕建设覆盖全社会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以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和业务人才素质为基础,以大文化资源的整合利用为核心,以完善运行管理机制为重点,以“使用率、参与率、满意率、导向性”为评价指标,推进中心的有序运行和健康发展,使中心建设成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社区文化的文娱场所、社区教育的学习基地、文体团队的主要阵地和社区群众的健身中心,不断满足社区居民的精神文化需求,更好地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
第二条 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坚持政府主导,坚持公益性、便捷性,为社区居民提供文化、体育、教育、科普、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中心是社区文化的基础平台,运行机构应当开展与其功能、特点相适应的公益文化服务,坚决杜绝改变或变相改变中心公共文化设施用途的现象。中心应按照规定的基本任务、基本功能配置、开放时间等服务质量标准运行,并广泛听取群众意见,设定符合本区域特色的活动项目和安排。设置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进行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