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邮轮、游艇、游船等水上旅游设施项目,高档宾馆,或者总投资3亿元及以上的旅游设施项目。
  四、其他
  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限制类,但未列入核准目录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按照规定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跨区县以及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备案。
  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选择在市级项目备案机关备案。

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22号)、《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外商购并境内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增资等各类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家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以及区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为本区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按照《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分类,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总投资5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限制类项目以及其他有专门规定的项目,由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审核后,转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市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本市权限内外商投资项目。
  区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负责核准区域内总投资1亿美元及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项目和其他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涉及土建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
  涉及全市综合平衡、政府定价的基础设施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市政府有关规定核准。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本意见第四条规定,向区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上报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项目核准机关受理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时,需要征求本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的,应当向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出具征求意见函并附相关材料。本市行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核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七条 项目核准机关在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需要进行评估论证的重点问题,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论证。接受委托的咨询机构应当在核准机关规定的时间内,向核准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八条 对属于本区核准的项目,区外商投资项目主管机关自受理项目申请报告之日起14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项目申请报告的核准。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