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未列入《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不适用本实施意见。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区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机关。
第四条 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订的《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备案目录》,见附件1),明确市项目备案机关和区投资主管部门的分工,并根据修订的备案目录适时调整。
第二章 项目备案程序
第五条 列入《备案目录》的项目,由项目申请备案单位直接向市项目备案机关申请备案;未列入《备案目录》的项目,由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向区投资主管部门申请备案。
第六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申请备案,应当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见附件2)。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
(三)项目建设地点
(四)项目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五)总投资和资本金
(六)项目能耗
(七)设备引进
(八)项目建设进度
第七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在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报送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申请表时,应当附送以下材料:
(一)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房地产权证、或者土地中标通知书、土地成交确认书、租赁协议;
(三)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八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备案审查,主要包括是否符合《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标准,是否属于本级机关的备案管理范围等内容。
第九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出具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意见(见附件3)。
对不违反法律、法规,不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不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应当予以备案。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属于产业政策禁止发展范围,属于政府核准或者审批的项目,不予备案,并向项目申请备案单位说明法规政策依据。
第十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在出具项目备案文件的同时,应当将项目基本信息、备案文件文本等通过登录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及有关部门。
第十一条 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对所有申请备案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章 备案的变更
第十二条 取得项目备案文件后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的,项目申请备案单位应当及时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出备案变更。区投资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变化情况及有关规定,办理项目备案变更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项目发生重大变化:
(一)项目法人发生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