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闸府规范[2008]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区管重点企业:
《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已经2008年11月25日区十四届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闸北区关于贯彻落实《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
核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9号)、《
上海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且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不适用本实施意见。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区投资主管部门为本区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机关(以下简称“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 根据《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以下简称《目录细则》),明确市项目核准机关和区投资主管部门的分工,并根据修订的目录细则适时调整。
第二章 核准程序
第五条 由国家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由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的项目,中央在沪企业、市属管理的企业可以直接向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提交项目申请报告;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其他企业应当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由区投资主管部门初审后报送市发展改革委或者市经委核准。
由区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所在地在本区的企业应当直接向区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
第六条 区投资主管部门在收到项目申请报告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形分别作出处理:
(一)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应当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